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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案反思:权力寻租渗入股市

发布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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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副处级)的王小石因涉嫌受贿罪出庭受审,一起出庭受审的还有被媒体称为“拉王小石下水”的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执行总裁林碧。王小石职位不高,但其案发所引起的极大反响让人很自然地想到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虚假包装、疏通发审委委员、蒙混过关的黑幕,更看到证监会前发审委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人们在问,其中到底有怎样的暗箱操作,谁在将公权寻租?证监会发审委的寻租空间到底有多大?本文通过解剖该案,试图为证券制度改革提供点滴参考。


  王小石,北京人,44岁,1996年进入中国证监会工作,2003年下半年从深圳回到北京。此前一年多,他曾在证监会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筹备工作。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小石、林碧二人涉嫌向谋求上市的企业出售保密的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名单,而且是专门出售非常机密的负责审核那家企业的7名委员名单证监会发审委共30人,便于上市企业“公关”。王小石涉嫌受贿140万元,林碧涉嫌受贿31万元。


 


  A中国股市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案件


 


  王小石也算是证监会的“老人”了。他戴着眼镜,为人低调。在很多人眼里,他处在一个不太可能“出事”的位置――在发审委工作处只管发审委委员名单的分配,对企业能否上市没有任何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但偏偏在这个职位上,他“出事”了。


  王小石所在部门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下的发审委工作处。所谓“发审委”,是“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简称。按照《证券法》,所有股票的发行,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同意。该工作处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王小石一直从事拟上市公司预选材料的预审,主要与发行审核委员会联系并组织审核。虽然没有审核权,但他能在发审会前一个星期就知道哪些发审委委员参与投票哪些企业,同时也跟委员们相识。因此在有些人眼里,其位置的“含金量”非同寻常,这使他具有了利用职务便利向国内谋求上市企业“出售”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的可能。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2月到9月间,王小石与林碧共谋,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请托,在帮助该公司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140余万元。


  因为当时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实行保密制,王小石的“业务对象”应该是那些包装上市的企业。这些企业如果本身存疑,会在一些问题上打法规的“擦边球”。而除了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明显问题会要求及时修改,很多预审员会把一些“擦边球”问题留到发审会上由发审委委员审核。对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些‘擦边球’问题很容易被否决,要想通过,就必须搞定一些学者型等喜欢较真儿的发审委委员。”


 


  B权力寻租的逻辑


 


  王小石当时所在的发行监管部属证监会的要害部门。该部门的职责是: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请,包括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所以,王小石“出售”发审委委员名单背后的寻租逻辑非常简单:发审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一家企业能否获得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上市融资就必须通过发行部的审核。因此,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租金”:一方面,发审委委员名单被认为是谋求上市实施行贿的“路线图”,很多企业想尽办法要弄到名单,也有一些地下财经公关公司出售这种名单;另一方面,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是一种“稀缺资源”,进入发审环节的拟上市公司弄到这份名单后,经过私下运作,通过发审环节顺利上市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不透明的名单,权力与义务被滥用,证监会在赋予发审委委员审核权力的同时,没有要求其在虚假上市审核中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在理论上给发审委委员留下寻租空间。早期的发审制度权力集中,签字人不敢寻租,但是改变成多人签字后,寻租的对象多了,寻租风险分化了,承担责任的机会成本降低了。发审委拥有决定公司上市的权力,没有相应的约束,必然留下寻租空间。


  “王小石案”不是偶然的。他原来分管的工作虽没有实质内容,却有着特别的权力,他手中的名单和可能提供的“通道”具有特别价值。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等利益集团看重的就是这份举足轻重的权力。


  在目前的市场格局中,证监会拥有成熟市场体制下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一项权力:决定哪类企业、甚至具体哪家公司可以上市。假如没有相应有效的制约机制,巨大的权力就意味着隐藏着巨大的寻租机会。这不仅仅是发审委或者整个证券市场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一种缺乏监管的利益思维惯性:一个政府部门只要有权力,官员就有各种不同的需求,就有不断的利益集团来寻租,目标就可能达成一致,决策就会被扭曲。


  “王小石案”不仅伤害了证监会的威信,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中国股市的内在机制。有专家认为,证监会的权力越大,危险就越大。因此,证监会的行为应该放在阳光下,应该建立证券市场问责制,以此来应对因行政权力过大、社会资源稀缺而导致的证券市场漏洞。


 


  C给权力戴上“紧箍咒”


 


  一个没有形成权力监督与制衡的系统是危险的,制度的缺陷与利益的诱惑是权力寻租的最佳温床。对监管者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应该是制度设计的关键。对此,该案办案检察官提出三个思路:


  一是权力下放。可以考虑将股票发行权交给交易所,因为发行权和监督权不能混在一起,否则就会导致市场中的“角色错位”。现在证监会正在推行的保荐人制度,完全可以在实行交易所担保,保荐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实行自由的上市规则。证监会独立出来,不再是裁判员和运动员的“混合体”,通过提高造假成本来压缩股票发行过程中的寻租空间。


  二是市场化。监管部门掌握企业上市的“生杀大权”,而企业获得“上市权”后一上市就可获得巨额资金。因此证监会有些职能应该市场化,今后更多地应承担仲裁监管职能。该案暴露了股市内在机制的重大缺陷。融资圈钱为本,造成了个别公司以金钱为手段,换得发审委委员的同意。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包装,使其得以顺利上市,再瓜分这笔成本极低、几乎无须归还的资金。在这种潜规则下,拟上市公司的寻租表现为以最小的成本发行上市。行政权力过大、社会资源稀缺和制度漏洞严重问题,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有关官员三方“捆绑”到一起。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目前对证监会的诟病突出地表现在,证券监管部门权力大,监督少。《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部门20多项权力,其必须遵守的义务却只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兼职”,而且均无细则。因此,证券监管部门改革势在必行,走出行政监督的窠臼,运用现代法治技术来控制权力、约束权力、监管权力。比如有专家建议证监会可以推出在证监会系统中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等。


  “王小石案”发生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发审制度改革后不到一年时间,显然极具象征意义。如果该案能促进发审委制度和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过去曾轰动一时的“基金黑幕”、银广夏造假、庄家吕梁、亿安科技等事件,均转化为促使证券市场局部或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契机。“王小石案”再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标本,警示有关部门应该迅速建立起更严密、有效的证券发行审核机制和相关职级工作人员问责机制。 (杨梅花 刘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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