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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贵在有效管用

发布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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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制度建设不是为制度而建设制度,关键是要能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真正建设有效管用的制度,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一是科学制定制度,致力提高质量行得通。科学制定制度是制度执行、管用的基础和前提。“世上无无弊之法”,但应尽量减少制度自身的问题,减少制度的漏洞,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切实解决有些制度设计过于宏观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内容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互不兼容等问题。要注重制度的严密性。在制定制度中,如果过多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等宽泛性概念,以及只有禁止而没有具体的限度、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必然使制度本身留有“豁口”,在执行过程中成为可钻的空子。同时,如果前后衔接不紧密,甚至出现相互“打架”的现象,则严重影响制度的严肃性,也使制度执行产生许多漏洞。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从逻辑上和有利于落实的层面上做到十分严谨,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和自由“发挥”的空间,严堵“漏洞”。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好高骛远、不切合实际、含混不清的制度即使再全面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最终也会是一纸空文。因此,要把上级一些从总体上、全局上提出的原则要求、作出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使普适性的笼统规定明确化、原则的表述具体化。要注重制度的合理性。要在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上,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考虑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接受度,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制定制度要广纳民意,坚持“科学立制”,进一步扩大法规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考虑群众的意见、现实情况和可接受能力。要注重制度的前瞻性。在制定制度前要深入调研,找准本地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和工作规律,提高工作的预见性。

    二是不断完善制度,致力全面覆盖管得住。没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就往往“行”无准则,“查”无对证,“处”无依据,很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要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对全局工作的保障作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对干事创业者的保护作用,真正使反腐倡廉在正风气、强保障、促发展中提升工作水平、彰显工作实效。要在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健全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执法、行政检查和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民主评议等制度,切实改进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要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对处于权力核心地位的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改制等一些重点领域权力行使的监管制度。要对用权的过程全部公开,用阳光透明促权力规范。要围绕重点领域的各项改革治本措施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干部人事、财政管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监管制度。

    三是强力执行制度,致力树立权威用得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立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制度意识,把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格局之中,大力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和制度文化建设,普及法规制度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有利于防治腐败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思想上始终紧绷遵守制度这根弦,自觉做到政治上不出格、经济上不出轨、生活上不出丑。要坚持领导率先垂范,引领制度执行。“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干部既是制度建设的主要倡导者,也应该是模范执行制度的带头人,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强化制度平等意识,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自觉破除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建立常态督查机制,促进制度落实。执行制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力、个人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博弈。尽早预防和及时纠正个别党员干部认识制度错位、执行制度越位、维护制度缺位,就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强化对制度贯彻落实的日常监督、阶段检查和定期考核,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外在约束力。要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与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奖励惩处、职称评定相结合,切实树立制度权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袁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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